中華人民共和國洋山海關關于湖北彩虹城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申報不實行政處罰決定書(滬洋山關緝違字〔2020〕128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洋山海關行政處罰決定書
滬洋山關緝違字〔2020〕128號
當事人:湖北彩虹城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地 址:湖北省襄陽市樊城區(qū)大慶西路天元四季城1幢1單元1-1-21-9號
法定代表人:王毅楊
海關代碼:4206960128
當事人于2020年5月28日、2020年6月2日、2020年6月3日向海關申報出口一般貿易項下共計三票貨物,申報名稱均為PE一次性機制鞋套,申報數量均為288千克,申報單價均為0.9美元,申報價格均為FOB162000美元,申報商品編號均為3926909090,出口退稅率為13%,報關單號分別為223120200001352953、223120200001408510、222920200001749104。經查,上述三票貨物實際單價均為0.009美元,實際價格均為FOB1620美元。
上述事實業(yè)已構成違反海關監(jiān)管規(guī)定的行為。
以上行為有海關出口貨物報關單證、海關進出境人工查驗記錄單、海關查問筆錄、情況說明等為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八十六條第(三)項、《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五條第(五)項之規(guī)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科處罰款人民幣45000元。
當事人應當自本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之規(guī)定,履行上述處罰決定。
當事人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九條、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之規(guī)定,可自本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60日內向上海海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本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起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之規(guī)定,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可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九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六十條之規(guī)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又不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海關可以將扣留的貨物、物品、運輸工具依法變價抵繳,或者以當事人提供的擔保抵繳,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