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徐匯海關關于佑能工具(上海)有限公司違反海關監(jiān)管規(guī)定行政處罰決定書(滬徐匯關緝違字[2020]032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徐匯海關
行政處罰決定書
滬徐匯關緝違字[2020]032號
當事人: 佑能工具(上海)有限公司
住 所: 上海市松江區(qū)泗涇鎮(zhèn)高技路385弄9-10號
法定代表人: 佐久間隆之
海關代碼:3118941020
當事人委托上海傳奇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7日以一般貿易方式向海關申報進口鉆頭檢查機(舊)1票,報關單號223020191000061416,申報數量1臺,申報商品編碼為9027500000。經查,上述進口的鉆頭檢查機屬于禁止進口的舊機電產品。
上述事實業(yè)已構成違反海關監(jiān)管規(guī)定的行為。
以上行為有:海關進口貨物報關單證,海關出口貨物報關單證,當事人提交的情況說明及相關材料,海關查問筆錄等為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三條之規(guī)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科處罰款人民幣80000元。
當事人應當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的規(guī)定,履行上述處罰決定。
當事人不服本處罰決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九條、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之規(guī)定,可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上一級海關(上海海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六個月內,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起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之規(guī)定,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可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九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六十條之規(guī)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又不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海關可以將扣押的貨物、物品、運輸工具依法變價抵繳,或者以當事人提供的擔保抵繳;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二0二0年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