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wǎng)訊 近日,上海浦東國際機場海關發(fā)布關于星瑞(上海)機電有限公司申報不實行政處罰決定書(滬浦機關緝違字[2021]0019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上海浦東國際機場海關
行政處罰決定書
滬浦機關緝違字[2021]0019號
當事人:星瑞(上海)機電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東新區(qū)東勝路38號A區(qū)7棟
法定代表人:JOHAN STJERNBERG
海關代碼:3122243190
當事人委托上海駿佳國際物流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19日向海關申報進口一般貿(mào)易項下印刷線路板(不帶元器件)3491塊,商品編號為8534009000(相對應關稅率0),總價FOB48495.93美元,報關單號224420201000115032。經(jīng)海關查驗發(fā)現(xiàn)并歸類認定,實際進口貨物為功能板(帶元器件),商品編號應為8538900000(相對應關稅率7%),與申報不符。
另經(jīng)查,當事人于2019年3月29日至2020年1月17日還申報進口上述相同貨物6票,申報均為印刷線路板,商品編號均為8534009000,實際應為功能板,商品編號應為8538900000,與申報不符(詳見申報不實情況表)。
經(jīng)海關核定,上述七票進口貨物的完稅價格共計人民幣1129482元,應納稅款共計人民幣238111.04元,當事人漏繳稅款共計人民幣89468.72元。
上述事實業(yè)已構成違反海關監(jiān)管規(guī)定的行為。
以上行為有海關進口貨物報關單證、海關貨物查驗記錄單、海關進出口貨物商品歸類認定書、海關辦理違反海關監(jiān)管規(guī)定案件貨物稅款核定證明、海關查問筆錄等為證。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八十六條第(三)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五條第(四)項的規(guī)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科處罰款人民幣59000元。
當事人應當自本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之規(guī)定,履行上述處罰決定。
當事人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的,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九條、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之規(guī)定,可自本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上一級海關(上海海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本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六個月內,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起訴。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之規(guī)定,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可以按罰款數(shù)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九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六十條之規(guī)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又不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海關可以將扣留的貨物、物品、運輸工具依法變價抵繳,或者以當事人提供的擔保抵繳,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附件:申報不實情況表.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