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wǎng)訊 上海海關網(wǎng)站6月23日刊登上海浦東國際機場海關關于南通舟帆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侵犯商標權的案件行政處罰決定書 滬浦機關知字〔2021〕2007號。
上海浦東國際機場海關關于南通舟帆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侵犯商標權的案件行政處罰決定書 滬浦機關知字〔2021〕2007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上海浦東國際機場海關
行政處罰決定書
滬浦機關知字〔2021〕2007號
當事人名稱:南通舟帆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海關注冊編碼:3206961243
法定代表人:周松英
住址/地址:南通市黎明花園15幢102室
當事人委托上海申景報關有限公司,于2021年03月06日一般貿易的方式向海關申報出口至澳大利亞的貨物,出口報關單號為223320210000324401。經(jīng)查,實際出口貨物中,有標有“OLYMPUS”商標的一次性密封件2000個、醫(yī)用氣腹管500個,價值人民幣55698元。
對于上述貨物,“OLYMPUS”商標權利人奧林巴斯株式會社認為上述貨物屬于侵犯其“OLYMPUS”商標專用權的貨物,并向我關提出采取知識產(chǎn)權保護措施的申請。
我關經(jīng)調查,認為當事人出口的上述一次性密封件2000個、醫(yī)用氣腹管500個上使用的“OLYMPUS”商標與商標權人注冊的“OLYMPUS”商標相同,且事先未經(jīng)商標權人許可。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項的規(guī)定,上述貨物屬于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的貨物。當事人出口上述貨物的行為已構成出口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貨物的行為。
以上有海關出口貨物報關單證、海關查驗記錄、權利人權利證明、當事人查問筆錄等材料為證。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九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的規(guī)定,我關決定沒收上述標有“OLYMPUS”商標的一次性密封件2000個、醫(yī)用氣腹管500個,并處罰款人民幣5600元。
當事人應當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的規(guī)定,履行上述處罰決定。
當事人不服本處罰決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九條、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之規(guī)定,可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60日內向上海海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上海知識產(chǎn)權法院起訴。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之規(guī)定,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可按罰款數(shù)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九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六十條的規(guī)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又不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海關可以將扣留的貨物、物品、運輸工具依法變價抵繳,或者以當事人提供的擔保抵繳;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2021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