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近日,皇崗海關發(fā)布行政處罰決定書【皇關查一普違字〔2021〕0317號】,涉及安徽省鑫樺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中華人民共和國皇崗海關行政處罰決定書【皇關查一普違字〔2021〕0317號】
當事人:安徽省鑫樺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易梅,企業(yè)編碼:34109614BV
公司地址:安徽省阜陽市穎東區(qū)經濟開發(fā)區(qū)富強路2號鑫林電器院內2棟106-108室。
2021年5月20日,當事人安徽省鑫樺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持530120211010262235號報關單以一般貿易方式向海關申報入耳式耳機、功放、腳架等7項貨物,申報總價48987.5港幣,一車一單,捆綁1100306975934號內地海關及香港海關陸路進/出境載貨清單,由粵ZFD27港車承運從皇崗口岸入境。經海關查驗發(fā)現:1、報關單530120211010262235申報進口貨物第二項,第三項功放為《強制性產品認證目錄描述與界定表》列明產品,但實際進口貨物無3C標識、企業(yè)未辦理強制性認證;2、企業(yè)無法提供其申報價格的真實或準確性材料,經中國檢驗認證集團深圳有限公司鑒定價格, 實際進口貨物的鑒定總價為666470元人民幣;3、報關單第一項貨物入耳式耳機計量單位申報不實,申報為80條,實際為80副。經計核,上述涉案貨物漏繳稅款為人民幣6.200231萬元。當事人上述違法行為是違反海關監(jiān)管規(guī)定的行為。
以上行為有海關查驗記錄表、人工查驗記錄單、進口貨物報關單、合同、發(fā)票、裝箱單、中國檢驗認證集團深圳有限公司價格鑒定意見書、貨物稅款計核證明書、微信記錄、查問筆錄、當事人陳述報告、貨物照片等證據為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二條、第十五條(四)項之規(guī)定,決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科處罰款人民幣6萬元整。
當事人應當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六十九條的規(guī)定,履行上述處罰決定。
當事人不服本處罰決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九條、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之規(guī)定,可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深圳海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六個月內,直接向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九十三條之規(guī)定,當事人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可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超出罰款數額;
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又不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海關可以將扣留的貨物、物品、運輸工具依法變價抵繳,或者以當事人提供的擔保抵繳;也可以采取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行政強制執(zhí)行方式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皇崗海關
2021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