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wǎng)訊 消費者李先生在某房產中介公司支付意向金10000元(有發(fā)票),欲在該處購買房屋,簽訂合同后,發(fā)現(xiàn)房屋是頂賬房(事先商家未告知),無法辦理按揭貸款手續(xù),李先生要求退還支付的意向金,商家不予退款。2021年12月2日,李先生撥打12315投訴,要求處理。
甘肅省靖遠縣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接到投訴后,立即下派市場監(jiān)管所執(zhí)法人員處理,經執(zhí)法人員現(xiàn)場調查,李先生投訴情況屬實。通過調解,該房產中介公司同意退還李先生支付的意向金10000元,李先生對調解結果表示滿意。
【案例評析】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條:“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對方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三)有其他違背誠信原則的行為。”
本案中,該房產中介公司未事先告知消費者李先生,其要購買的房屋為頂賬房無法辦理按揭貸款的事實,屬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故房產中介公司應退還李先生支付的意向金10000元。(來源:白銀市場監(jiān)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