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梅山海關行政處罰決定書甬梅關知字﹝2024﹞0010號
當事人名稱:義烏市益佟貿(mào)易有限公司
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330782MA8G8BDM22
法定代表人:王董怡
地址:中國(浙江)自由貿(mào)易試驗區(qū)金華市義烏市城西街道鴻運路315號8座9層902LG—001913(自主申報)
2024年1月15日,義烏市益佟貿(mào)易有限公司向海關申報出口一批線卡、門鎖、塑料按鈕盒等貨物(報關單號:292020240000017572)。經(jīng)查驗,該批貨物中有“cK”商標的男式短褲4060條,價值人民幣40600元、“LACOSTE鱷魚(圖形)”商標的挎包380個,價值人民幣5700元、“奔馳三叉星(圖形/立體)”商標的背包480個,價值人民幣7200元、“耐克鉤圖形”商標的背包460個,價值人民幣6900元,以上貨物共價值人民幣60400元。卡爾文·克雷恩商標托管、拉科斯特公司、梅賽德斯-奔馳集團股份公司、耐克創(chuàng)新有限合伙公司認為上述貨物屬于侵犯其“cK、LACOSTE鱷魚(圖形)、奔馳三叉星(圖形/立體)、耐克鉤圖形”(海關備案號:T2019-76571、T2024-159584、T2023-152924、T2017-53018)商標專用權的商品,并向我關提出采取知識產(chǎn)權保護措施的申請。
我關經(jīng)調(diào)查,認為當事人出口的男式短褲、挎包、背包上使用的商標,與商標權人注冊的“cK、LACOSTE鱷魚(圖形)、奔馳三叉星(圖形/立體)、耐克鉤圖形”相同,且事先未經(jīng)商標權人許可。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項的規(guī)定,上述貨物屬于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當事人的行為已構成出口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貨物的行為。
以上事實有出口報關單證一套、查驗記錄一份、當事人陳述等為證。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三)》(海關總署公告2023年第198號發(fā)布)第六條第二款、第十三條第三項裁量,決定沒收當事人侵權貨物(“cK”商標的男式短褲4060條、“LACOSTE鱷魚(圖形)”商標的挎包380個、“奔馳三叉星(圖形/立體)”商標的背包480個、“耐克鉤圖形”商標的背包460個),并處人民幣6040元罰款。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六十九條的規(guī)定,當事人應當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履行上述處罰決定。
當事人不服本處罰決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之規(guī)定,可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六十日內(nèi)向?qū)幉êjP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六個月內(nèi),直接向?qū)幉ㄊ兄屑壢嗣穹ㄔ浩鹪V。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之規(guī)定,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可以按罰款數(shù)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九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六十條的規(guī)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又不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海關可以將扣留的貨物、物品、運輸工具依法變價抵繳,或者以當事人提供的擔保抵繳;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