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梅山海關行政處罰決定書甬梅關緝違字〔2024〕38號
當事人:寧波心洛進出口有限公司,海關編碼:3321967003,法定代表人:趙玲。
地址:浙江省寧波市奉化區(qū)尚田街道王董后大路50號-4。
經(jīng)我關調(diào)查,當事人有以下違法行為:2023年9月8日,當事人委托寧波市謹信報關代理有限公司向海關申報出口一批貨物,報關單號310120230516723918,第一項貨物申報品名為沙灘車,申報金額為人民幣43200元,申報歸類為8703101900。經(jīng)海關查驗及歸類認定,該項貨物實際為全地形車,應歸入8703101100,需提供出口許可證。當事人出口貨物品名、商品編碼申報不實,影響國家許可證件管理。調(diào)查過程中,當事人能配合海關查處違法行為,且認錯認罰。經(jīng)核定,上述申報不實影響國家許可證件的貨物價值人民幣43200元。
以上行為有1、查問筆錄;2、貨物清單;3、報關單證;4、海關進出口商品歸類意見書等證據(jù)為證。
當事人出口全地形車品名、商品編碼申報不實,影響國家許可證件管理,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構成同法第八十六條第(三)項所列之違規(guī)行為。因當事人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一)》(海關總署公告2023年第182號)第九條第二項所規(guī)定的相應情節(jié),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五條第(三)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一)》(海關總署公告2023年第182號)第十二條第二項的規(guī)定,決定對當事人作如下行政處罰:
處以罰款人民幣0.43萬元。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依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之規(guī)定,到指定的中國銀行(地址:寧波市北侖區(qū)海蘭路 55號)繳納罰款。
當事人不服本處罰決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之規(guī)定,可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nèi)向?qū)幉êjP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nèi),直接向?qū)幉ㄊ兄屑壢嗣穹ㄔ禾崞鹪V訟。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九十三條之規(guī)定,當事人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可以按罰款數(shù)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shù)額不超出罰款數(shù)額;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又不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海關可以將扣留的貨物、物品、運輸工具依法變價抵繳,或者以當事人提供的保證金抵繳;也可以采取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行政強制執(zhí)行方式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