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消費維權年主題為“激發(fā)消費活力”,在“3·15”國際消費者權益日到來之際,自貢市市場監(jiān)管局、自貢市消委會陸續(xù)向大眾公布“2023年度自貢市十大消費維權典型案例”,圍繞案例以案釋法,增強消費者維權意識、倡導經營者誠信經營,共同營造放心舒心的消費環(huán)境、安定有序的市場環(huán)境。
案例七
套路騙局不可取 誠實守信是關鍵
(一)案情簡介
2023年1月8日,消費者楊先生向榮縣消委會新橋分會進行電話投訴,反映其2022年12月23日在榮縣高速服務區(qū)某超市經營部購買了1000元鹿茸。事后仔細回想購買經過,認為該經營部銷售鹿茸時存在套路,利用“托兒”誘導消費,遂將此事投訴至新橋分會,希望幫助其退貨退款。經查,該經營部在經營中涉嫌采用雇傭他人等方式實施欺騙性銷售誘導消費者,“托兒”假裝想要購買鹿茸,與經營者上演砍價大戲,價格減半,成功吸引消費者入局。后又以將鹿茸打粉有損耗為由,誘騙消費者打粉后再稱重,導致消費者被迫購買。調查還發(fā)現(xiàn)多筆銷售鹿茸的交易記錄,最終,經調解,經營者對數(shù)十名消費者高達27萬余元的消費款項進行退貨退款。同時,新橋分會將該商家涉嫌違法線索移交榮縣市場監(jiān)管局立案調查。
(二)案例評析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條,第二十條第一款,以及《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第六條規(guī)定,本案中,該經營部雇傭“托兒”實施欺騙性銷售,侵害了消費者的知情權、公平交易權、選擇權。在調解人員的普法教育下,最終促成投訴圓滿解決。
案例八
培訓機構閉店 責任由誰來擔
(一)案情簡介
2023年7月11日,富順縣消委會收到一起關于專業(yè)技能培訓的群體性投訴,以王某某為代表的11名消費者(共計繳費4萬余元)投訴富順縣某會計培訓機構閉店,無法繼續(xù)履行培訓義務。消費者與商家協(xié)商退款或繼續(xù)開課未達成一致,遂就此糾紛向富順縣消委會投訴,希望幫助其挽回經濟損失。經查,該培訓機構由于長期處于虧損狀態(tài)導致無法繼續(xù)經營,并于2023年5月決定停止經營。本案涉及消費者較多,且訴求多樣,最終,歷時15天,7次多方電話調解,最終達成一致意見,由該培訓機構重新選址再辦一期培訓。
(二)案例評析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條第一款及第五十三條規(guī)定,本案中,該培訓機構由于自身原因無法繼續(xù)經營導致消費者不能按約定接受相關培訓服務,理應采取補救措施或退還相應款項。在此,也提醒廣大消費者,認真審查培訓機構資質和經營狀況,切勿沖動繳納大額或多期培訓費用,簽訂協(xié)議時注意是否存在不公平格式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