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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圣朗新能源(天津)有限公司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的電動車案

    2024-04-16 10:58:40 天津市靜海區(qū)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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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靜海區(qū)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津市監(jiān)靜綜處罰〔2024〕9號

    當事人:圣朗新能源(天津)有限公司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yè)執(zhí)照

    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120223MA7EXC6W5F

    住所:天津市靜海經濟開發(fā)區(qū)南區(qū)泰安道10號

    法定代表人:羅一凡;身份證號碼:******

    聯(lián)系電話:137*******

    2024年2月5日,我局接天津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函告。2023年8月18日,河北省產品質量監(jiān)督檢驗研究院受河北省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委托對蠡縣宗風電動自行車商行銷售的標稱生產企業(yè)為圣朗新能源(天津)有限公司生產的電動自行車(商標:捷馬;型號:TDT008Z;生產日期/批號:2023.2.16)進行抽樣檢驗,經抽樣檢驗,“整車安全”、“電氣安全”項目不符合GB 17761-2018《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guī)范》標準要求,判定為不合格。2024年2月19日,執(zhí)法人員將檢驗報告(NO: SY202314393)送達當事人,該公司經理張海平現(xiàn)場確認抽檢不合格批次的電動自行車產品是其公司生產且已銷售完畢。

    2024年2月26日,我局接天津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函告。2023年8月2日,河北省產品質量監(jiān)督檢驗研究院受河北省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委托對辛集市遠奪車行銷售的標稱生產企業(yè)為圣朗新能源(天津)有限公司生產的電動自行車(商標:捷馬;型號:TDT004Z;生產日期/批號:2022.7.15)進行抽樣檢驗,經抽樣檢驗,“整車安全”、“電氣安全”項目不符合GB 17761-2018《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guī)范》標準要求,判定為不合格。2024年2月27日,執(zhí)法人員將檢驗報告(NO:SY202314428)送達當事人,該公司經理張海平現(xiàn)場確認抽檢不合格批次的電動自行車產品是其公司生產且已銷售完畢。

    2024年2月19日至2024年3月12日,執(zhí)法人員通過現(xiàn)場拍照、詢問調查委托人、查閱復制相關票據(jù)的方式對案件事實進行了全面調查。

    經查:當事人于2023年2月16日生產了2輛電動自行車(標稱生產企業(yè)為圣朗新能源(天津)有限公司;商標:捷馬;型號:TDT008Z;生產日期/批號:2023.2.16)。2023年2月19日,當事人將上述2輛電動自行車銷售給蠡縣宗風電動自行車商行。上述電動自行車經河北省產品質量監(jiān)督檢驗研究院抽樣檢驗,“整車安全”、“電氣安全”項目不符合GB 17761-2018《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guī)范》標準要求,判定為不合格;當事人于2022年7月15日生產了2輛電動自行車(標稱生產企業(yè)為圣朗新能源(天津)有限公司;商標:捷馬;型號:TDT004Z;生產日期/批號:2022.7.15)。2022年7月19日,當事人將上述2輛電動自行車銷售給辛集市遠奪車行。上述電動自行車經河北省產品質量監(jiān)督檢驗研究院抽樣檢驗,“整車安全”、“電氣安全”項目不符合GB 17761-2018《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guī)范》標準要求,判定為不合格。

    當事人對上述檢驗結果均無異議,在規(guī)定期限內均未提出復檢申請。上述行為滿足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的產品行為的構成要件。本案貨值金額為3196元,違法所得797.5元。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jù)證明:

    1.當事人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中國國家強制產品認證證書,證明當事人的身份及經營主體資格;

    2.天津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案件線索轉移通知》、檢驗報告NO:SY202314393,證明當事人生產的電動自行車(標稱生產企業(yè)為圣朗新能源(天津)有限公司;商標:捷馬;型號:TDT008Z;生產日期/批號:2023.2.16)被判定為不合格產品;

    3.天津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案件線索轉移通知》、檢驗報告(NO:SY202314428),證明當事人生產的電動自行車(標稱生產企業(yè)為圣朗新能源(天津)有限公司;商標:捷馬;型號:TDT004Z;生產日期/批號:2022.7.15)被判定為不合格產品;

    4.2024年2月19日對當事人的現(xiàn)場檢查筆錄、現(xiàn)場照片、2024年2月27日對當事人的現(xiàn)場檢查筆錄、現(xiàn)場照片,證明當事人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的現(xiàn)場情況;

    5.2024年2月23日對當事人委托人的詢問筆錄、授權委托書、委托人身份證復印件、2024年2月28日對當事人委托人的詢問筆錄,證明當事人生產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的事實情節(jié);

    6.電動自行車(型號:TDT008Z和TDT004Z)的成本核算單、生產記錄復印件、成品入庫單復印件、銷售發(fā)貨單復印件、成本核算單、出廠檢驗記錄復印件、貨值金額和違法所得計算的情況說明,證明當事人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的貨值金額和違法所得;

    7.當事人提供的整改報告、培訓照片、2024年3月12日對當事人的現(xiàn)場檢查筆錄,證明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

    8.行政處罰決定書(津市監(jiān)靜綜處罰〔2023〕25號)復印件,證明當事人于2023年3月15日因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的行為被靜海區(qū)市場監(jiān)管局進行行政處罰。

    我局于2024年3月25日向當事人送達了津市監(jiān)靜綜罰告〔2024〕9號行政處罰告知書,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和申辯意見。

    本局認為,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第一項“生產者應當對其生產的產品質量負責。產品質量應當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有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的,應當符合該標準”的規(guī)定。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的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產品,下同)貨值金額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jié)嚴重的,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钡囊?guī)定予以處罰。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當事人于2023年3月15日因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的行為受到行政處罰,適用《市場監(jiān)管總局關于規(guī)范市場監(jiān)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第十六條第三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從重行政處罰:(三)因同一性質的違法行為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一年內因同一性質的違法行為受過行政處罰的?!钡那樾?,予以從重處罰。

    綜上,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的規(guī)定,對當事人作出決定處罰如下:1、處違法生產產品貨值金額2.5倍的罰款7990元。2、沒收違法所得797.5元。

    當事人應于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沒)款繳到市財政指定賬戶,繳款渠道詳見本決定書所附《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繳款通知書)》。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每日按罰款數(shù)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并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如對本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向天津市靜海區(qū)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于六個月內依法向天津市靜海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天津市靜海區(qū)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

    2024年4月8日

    (責任編輯: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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