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北侖海關行政處罰決定書甬北關檢罰字〔2024〕0014號
當事人:義烏婧菲進出口有限公司
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330782MA2HU4JX1H
法定代表人:于潔
地址:浙江省義烏市福田街道誠信大道266號義烏港商務樓A座810
2023年9月25日,義烏市婧菲進出口有限公司以市場采購監(jiān)管方式向海關申報出口一批粉撲等貨物,報關單號為292120230000675370,申報商品編碼9616200000等。經查驗,貨物實際為香水、指甲油、唇彩、粉餅、口紅等,其中香水、指甲油未申報,分別應歸入商品編碼3303000010、3304300001,經檢測,該批香水、指甲油系《危險化學品目錄》(2015版)列明的危險化學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第四條第一款、《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六條第三項的規(guī)定,屬于需法定檢驗的出口商品,當事人對上述貨物不予報檢,逃避出口商品檢驗,經核,該批香水、指甲油價值人民幣128055.53元;其中唇彩、粉餅、口紅等貨物未申報,分別應歸入商品編碼3304100092、3304910090、3304100092等,上述唇彩、粉餅、口紅等未申報貨物須經法定檢驗,當事人對上述貨物不予報檢,逃避出口商品檢驗。
經核,上述須經法定檢驗的唇彩、粉餅、口紅等貨物價值人民幣400601.51元。
以上行為有報關單、查驗記錄單、情況說明等為證。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已經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第五條第二款、第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第三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一款,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二)》(海關總署公告2023年第187號發(fā)布)第六條第二款、第十一條及其附件2《海關檢驗檢疫行政處罰常見案件裁量基準》第41項裁量,決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科處罰款人民幣55508元整。
當事人應當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六十九條的規(guī)定,履行上述處罰決定。當事人不服本處罰決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十一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可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寧波海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六個月內,直接向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九十三條之規(guī)定,當事人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可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超出罰款數額;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又不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海關可以將扣留的貨物、物品、運輸工具依法變價抵繳,或者以當事人提供的擔保抵繳;也可以采取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行政強制執(zhí)行方式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2024年04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