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監(jiān)督抽檢涉及我轄區(qū)1批次不合格食品,現將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鄭州樂而順商貿有限公司銷售的“辣椒”不合格
(一)抽檢基本情況
鄭州樂而順商貿有限公司銷售的“辣椒”(購進日期:2024-05-09),經山東安譜檢測科技有限公司檢驗,所檢項目中噻蟲胺項目實測值為0.12mg/kg,而標準限值≦0.05mg/kg,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抽樣單編號:DBJ24410100439830386)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二)違法行為查處情況
收到不合格檢驗報告后,惠濟區(qū)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執(zhí)法人員依法向鄭州樂而順商貿有限公司送達《國家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結果通知書》、《國家食品安全抽樣檢驗抽樣單》、《檢驗報告》,告知其享有異議或復檢申請權利,當事人在法定時間內未提出異議或復檢申請。
經立案調查,鄭州樂而順商貿有限公司自述購進上述批次“辣椒”30kg,銷售23kg、其余因季節(jié)性強損耗7kg。認定該涉案產品共計購進30kg,銷售23kg,該涉案產品購進價格為4元/kg,銷售價格為6元/kg,貨值金額為180元,違法所得為138元。當事人購進上述批次“辣椒”時履行了進貨查驗義務,能提供相關合格證明,中牟縣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協助調查回復函〔2024〕09026號,證明當事人在購進涉案產品時履行進貨查驗義務的真實性。當事人被詢問時稱其在食用農產品辣椒銷售環(huán)節(jié)不知道噻蟲胺項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現場檢查過程中未發(fā)現當事人處存放有“噻蟲胺”類農藥。
當事人經營農藥殘留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用農產品的行為違反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jiān)督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第一款“禁止銷售者采購、銷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規(guī)定情形的食用農產品?!?、《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第一款第二項“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二)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規(guī)定。鑒于當事人履行了進貨查驗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用農產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依據《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jiān)督管理辦法》第四十八條“銷售者履行了本辦法規(guī)定的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等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用農產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的,可以免予處罰,但應當依法沒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用農產品;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钡囊?guī)定,結合本案事實,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給予當事人以下行政處理決定:免予處罰。
(三)原因排查及企業(yè)整改情況
惠濟區(qū)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執(zhí)法人員對鄭州樂而順商貿有限公司下達《不合格食品召回告知書》鄭惠市監(jiān)召告〔2024〕09026號,當事人收到不合格報告等資料后,立即進行了不合格產品的召回工作,并將繼續(xù)嚴格履行進貨查驗義務。
鄭州市惠濟區(qū)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
2024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