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近期,宋先生在月城鎮(zhèn)的一家輪胎店更換了二條輪胎,開車回家后發(fā)現(xiàn)其中一條輪胎出現(xiàn)了鼓包現(xiàn)象。宋先生隨即返回該店,要求出示三包憑證并更換問題輪胎。輪胎店方面則認為,輪胎的質量問題應由生產廠商負責,他們作為銷售商不應承擔責任,因此未接受宋先生的請求。
處理過程及結果
在接到投訴后,江陰市消保委月城分會迅速派遣工作人員前往涉事輪胎店了解情況,調查發(fā)現(xiàn),輪胎鼓包情況屬實。月城分會工作人員向輪胎店負責人宣講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相關法規(guī),并明確指出商品生產者與經營者均應對商品質量承擔相應責任。
經組織雙方調解,輪胎店同意為宋先生更換新的輪胎,并承擔其往返交通費用。宋先生對此解決方案表示了滿意。
案例評析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明確規(guī)定,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消費者可以依照國家規(guī)定、當事人約定退貨,或者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
在本案中,商家主張其作為經營者,不應承擔商品質量的責任,而應由生產者負責,此種觀點并不正確,且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相關規(guī)定相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