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近日,浙江省臺州市黃巖區(qū)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發(fā)布關于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的通告(2022年第15號)。
臺州市黃巖區(qū)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關于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的通告(2022年第15號)
關于張賢透經營的牛蛙不合格核查處置情況通告如下:
張賢透經營的牛蛙
(一)抽檢基本情況。食品名稱:牛蛙;購進日期:2022-2-21;抽樣日期:2022-3-1;抽樣單編號:NCP22331003305630486;檢驗結論:檢測結論為經抽樣檢驗,恩諾沙星(以恩諾沙星和環(huán)丙沙星之和計)項目不符合GB21650-2019《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中獸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二)調查處理情況:黃巖區(qū)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于2022年3月22日將《檢驗報告》送達該單位,告知當事人享有申請復檢的權利,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復檢申請或異議。同時責令對該批產品進行召回,查找不合格原因,立即整改。
(三)產品控制情況:經調查,張賢透于2022年2月21日共購入牛蛙2.5kg,至案發(fā)全部銷售完,由于銷售給散戶,無法召回。
(四)違法行為查處情況: 當事人經營的牛蛙經檢測恩諾沙星項目不合格,該行為違反了《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店小食雜店和食品攤販管理規(guī)定》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七項的規(guī)定,構成了經營獸藥殘留等污染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的行為。鑒于當事人經營的牛蛙數(shù)量較少且積極配合調查,屬于違法行為輕微,社會危害性較小且積極配合市場監(jiān)管部門調查,可以從輕處罰。根據《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店小食雜店和食品攤販管理規(guī)定》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七項規(guī)定,處罰如下:1、處以3000元的罰款。2、沒收違法所得290元。
(五)原因排查及整改情況:經對不合格原因進行分析排查,無法查清導致產品不合格的原因。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經營該來源的牛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