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2023年2月24日,浙江省舟山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新城分局發(fā)布關于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的通告(2023年第五期),涉及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區(qū)臨城街道金島菜場內的周志芬經營的豇豆。
舟山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新城分局關于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的通告(2023年第五期)
舟山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組織開展的食品抽檢中發(fā)現1批次不合格豇豆涉及新城轄區(qū),現將抽樣編號為NCP22330900300836351的不合格豇豆核查處置情況通告如下:
(一)抽檢基本情況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區(qū)臨城街道金島菜場內的周志芬經營的豇豆,克百威,噻蟲胺項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二)經營環(huán)節(jié)
經調查,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jiān)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的規(guī)定,依據《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jiān)督管理辦法》第五十條第二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同時鑒于當事人能積極配合本局的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依據《浙江省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 浙江省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關于行政處罰裁量權行使的指導意見》第十五條第一項的規(guī)定,本局經集體討論決定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銷售農藥殘留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用農產品的違法行為,對當事人減輕處罰如下:1、沒收違法所得5.22元;2、罰款3000元。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條的規(guī)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四款的規(guī)定,本局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未按規(guī)定建立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的違法行為,同時對當事人處罰如下:警告。
綜上,本局經集體討論決定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銷售農藥殘留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用農產品的違法行為,立即改正未按規(guī)定建立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的違法行為,對當事人減輕處罰如下:1、警告;2、沒收違法所得5.22元;3、罰款3000元;總計罰沒款3005.22元(叁仟零伍元貳角貳分)。
舟山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新城分局
2023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