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zhí)法人員對河南省濟源市×××超市進行檢查時發(fā)現該超市促銷活動的商品標價形式有三種:一是用黃色爆炸價格標簽標注兩種價格,醒目位置是“特價”,底部標注的是“原價”;二是用黃色爆炸價格標簽只標注“特價”;三是用粉色標簽標注“活動價”,三種標價形式均沒有標注活動日期。執(zhí)法人員隨機抽查了標注“特價”“活動價”的10種商品,在該超市電腦上查詢了這10種商品從2023年1月1日以來的銷售記錄,經對比價格標簽中所標的“原價”不是真實的“原價”或“原售價”。當事人利用價格標簽的“原價與特價對比、謊稱特價、活動價”,足以使消費者誤認為商品標簽所標的價格是在“原價”“原售價”或“基準價”的基礎上的優(yōu)惠價格,對消費者具有欺騙性和誘導性。
當事人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與其進行交易的價格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四條第四項“經營者不得有下列不正當價格行為:(四)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的規(guī)定,已構成價格欺詐違法。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四十條第一款“經營者有本法第十四條所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處罰款……”和《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guī)定》第七條“經營者違反價格法第十四條的規(guī)定,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責令停業(yè)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的規(guī)定,濟源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作出警告和罰款100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件警示
經營者應依法明碼標價、誠信經營。在促銷活動中,“原價”與“現價”的巨大落差是商家引誘消費者購買的一個慣用手法,原價不能隨便標注?!叭缜捌呷諆葲]有交易價格,以本次降價前最后一次交易價格作為原價”。經營者標示的價格高于本次優(yōu)惠折價活動的前七日,屬于“虛假優(yōu)惠折價”。市場監(jiān)管部門持續(xù)加大執(zhí)法力度,對重點領域,重點商品,重拳出擊,營造安全放心的消費環(huán)境,守法誠信良好氛圍,促進經濟社會健康有序運行,助推濟源經濟高質量發(fā)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