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9月19日訊 國家外匯管理局近日公布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伊匯檢罰〔2019〕5號)顯示,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霍爾果斯市支行未履行審核職責辦理貨物貿易項下外匯現(xiàn)鈔收匯。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國家外匯管理局伊犁哈薩克自治州中心支局對其罰款50萬元人民幣。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規(guī)定: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停止經營相關業(yè)務:
(一)辦理經常項目資金收付,未對交易單證的真實性及其與外匯收支的一致性進行合理審查的;
(二)違反規(guī)定辦理資本項目資金收付的;
(三)違反規(guī)定辦理結匯、售匯業(yè)務的;
(四)違反外匯業(yè)務綜合頭寸管理的;
(五)違反外匯市場交易管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