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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阻隔98%有害藍光”“預防近視”,虛假宣傳!寶島眼鏡被罰,消費者咋索賠

    2021-08-13 15:31:05 中國消費者報

    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因發(fā)布虛假廣告,上海蘇博眼鏡有限公司近日被上海市普陀區(qū)市場監(jiān)管局罰款5萬元?!吨袊M者報》記者梳理發(fā)現,這并非該公司首次遭處罰。

    上海蘇博眼鏡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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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兒童眼鏡虛假宣傳“阻隔98%有害藍光”“預防近視”

    “寶島眼鏡”被罰5萬元

    處罰決定書顯示,根據相關舉報線索,上海市普陀區(qū)市場監(jiān)管局于2021年5月12日對當事人上海蘇博眼鏡涉嫌發(fā)布虛假廣告的行為予以立案調查。

    經查證,上海蘇博眼鏡自2021年2月起在其電商平臺官方店鋪(店名:寶島眼鏡官方旗艦店)銷售一款兒童防藍光眼鏡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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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了推廣該兒童眼鏡商品的宣傳,該官方旗艦店在商品銷售頁面上使用了“阻隔98%有害藍光”“預防近視”等廣告用語。

    經實際調查,上海蘇博眼鏡所銷售的兒童眼鏡商品對光譜范圍為385nm至415nm的藍光阻隔率可達98%,對光譜范圍為415nm至445nm的藍光阻隔率僅為30%。根據現有科學認識,有害藍光是指光譜范圍在445nm以下的藍光,即上海蘇博眼鏡所銷售的兒童眼鏡商品僅對部分光譜范圍內的有害藍光起到98%的阻隔效果。

    此外,當前醫(yī)學上尚無充分證據證明防藍光眼鏡產品在防控近視等方面具有顯著效果,上海蘇博眼鏡實際亦無法提供其所售眼鏡具有預防近視功能的相關證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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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普陀區(qū)市場監(jiān)管局指出,上海蘇博眼鏡作為廣告主,為推銷其網店所售的兒童防藍光眼鏡商品,對商品的功效作虛假及引人誤解的宣傳從而誤導消費者的行為,違反了《廣告法》有關條款內容,決定對上海蘇博眼鏡處罰款5萬元。

    處罰決定書還顯示,普陀區(qū)市場監(jiān)管局責令上海蘇博眼鏡在相應范圍內消除影響,但并未提及涉及的兒童眼鏡商品信息。案發(fā)后,上海蘇博眼鏡已主動刪除相關違法廣告用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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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寶島眼鏡多次

    因虛假宣傳被處罰

    8月11日,記者在國家企業(yè)信用信息公示系統(tǒng)查詢發(fā)現,近幾年來涉及上海蘇博眼鏡的行政處罰多達6條,其中因虛假宣傳問題被處罰就有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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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外,在2020年10月21日,上海蘇博眼鏡存在“以欺詐手段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被依法處罰。2020年5月29日,該公司在電商平臺銷售“目戲”1012型號眼鏡,網頁上宣稱贈送眼鏡配件,實際并未全部贈送,該行為違反了《廣告法》第八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被普陀區(qū)市場監(jiān)管局處罰款2萬元。

    8月11日,記者在某電商平臺的寶島眼鏡官方旗艦店看到,有多個品牌的兒童眼鏡在售,售價100至500多元不等,部分品牌顯示有“防藍光”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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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針對涉案兒童眼鏡商品及售后措施等問題,近日,記者聯(lián)系采訪寶島眼鏡方面,上海蘇博眼鏡客服人員在電話中表示,會將采訪問題反映給有關部門。截至發(fā)稿前,記者未收到任何回復。

    構成欺詐須三倍賠償

    消費者可依法索賠

    法律專家認為,上海蘇博眼鏡虛假宣傳行為侵犯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相關消費者可依法索賠。

    中國法學會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研究會副秘書長陳音江在接受《中國消費者報》記者采訪時表示,企業(yè)虛假或夸大宣傳產品功效,涉嫌侵犯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

    如果企業(yè)明知道自己的產品達不到防藍光和防控近視的效果,仍宣傳具有相關功效,無疑會誤導、欺騙消費者,而且很可能構成欺詐,一旦構成欺詐,消費者可以要求經營者賠償價款三倍的金額,并且,如果應賠金額不足500元,則按500元計算。消費者依法索賠的依據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

    針對寶島眼鏡多次陷入虛假宣傳和欺詐消費者問題,陳音江表示,向消費者提供真實全面的商品信息是企業(yè)必須遵守的法定義務,否則,不僅要受到法律的制裁,還要受到消費者的唾棄。建議相關企業(yè)汲取教訓,及時進行全面排查和整改,確保向消費者提供真實、全面、準確的商品信息,不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切實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所接受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顯然,經營者的上述行為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北京市隆安(武漢)律師事務所律師楊子洋在接受《中國消費者報》記者采訪時如是說。

    購買過上述涉案產品的消費者能否要求賠償呢?

    楊子洋表示,因經營者利用虛假廣告或其他虛假宣傳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可以向經營者索賠,“消費者可以要求退貨,并要求經營者賠償”。

    (責任編輯:陸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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