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近日,蛇口海關發(fā)布對福建中云達供應鏈管理有限公司侵犯知識產權的行政處罰決定。
當事人:福建中云達供應鏈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福建省龍巖市連城縣蓮峰鎮(zhèn)姚坪村工業(yè)一路1號
法定代表人:蔡權雄
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350825MA8TP4BB5W
2021年12月24日,當事人委托深圳市炬東國際貨運代理有限公司以跨境電子商務直購方式向海關申報出口收納盒等貨物一批到巴基斯坦,提運單號:5100613608890。經蛇口海關查驗,發(fā)現(xiàn)實際貨物中有:標有1.“Apple logo(圖形)”標識的充電頭700個;2.“GA圖形”標識的手表32塊;3.“GUCCI”標識的手表11塊;4.“GUCCI”標識的皮帶950條;5.“LV”標識的包130個(以下稱上述貨物)。
經權利人蘋果公司(美國)、GIORGIO ARMANI S.P.A.、古喬古希股份公司、路易威登馬利蒂(法國)確權,認為上述貨物涉嫌侵犯權利人在海關備案的商標專用權,向我關提出采取知識產權保護措施的申請并提交擔保。
我關經調查認為,當事人未經權利人許可,擅自出口標有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標識的貨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項的規(guī)定,侵犯權利人在海關總署備案的“Apple logo(圖形)” 、“GA圖形” 商標權(備案號:T2020-90714)、“GUCCI”商標權(備案號:T2020-94663)、“GUCCI” 商標權(備案號:T2016-50835)、“LV” 商標權(備案號:T2016-45490)商標權(備案號:T2020-92860),上述貨物案值為人民幣98730元,當事人出口上述貨物的行為已構成侵犯他人商標權的行為。
以上事實有出口貨物申報清單、海關查驗記錄、實際出口貨物、現(xiàn)場照片、海關扣留決定書、扣留清單、扣留現(xiàn)場筆錄、知識產權權利人采取知識產權保護措施申請等為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九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我關決定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行政處罰:
沒收上述侵權貨物,并處罰款人民幣14809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之規(guī)定,當事人應當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履行上述處罰決定。
當事人不服本處罰決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九條、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之規(guī)定,可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深圳海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六個月內,直接向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之規(guī)定,當事人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海關可以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超出罰款數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九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六十條之規(guī)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又不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海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蛇口海關
2022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