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4月27日,北京市平谷區(qū)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對北京國泰平安百貨有限公司平谷店作出行政處罰。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京平市監(jiān)處罰〔2023〕97號。
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 | 京平市監(jiān)處罰〔2023〕97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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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對人名稱 | 北京國泰平安百貨有限公司平谷店 | |
行政相對人類別 | 法人及非法人組織 | |
行政相對人代碼 | 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 | 91110117764233269C |
工商注冊號 | 110117007088373 | |
組織機構代碼 | —— | |
稅務登記號 | —— | |
事業(yè)單位證書號 | —— | |
社會組織登記證號 | —— | |
相對人證件號碼 | —— | |
法定代表人 | 劉梅 | |
違法行為類型 |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九條 | |
違法事實 | 2022年3月17日,當事人從生產廠家衡水華創(chuàng)宏達紙塑包裝制品有限公司以0.77元/個的價格購進了5800個可堆肥降解全生物降解購物袋,索要了供貨商經營資質,查驗了涉案產品的出廠合格證明。2022年7月8日,北京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對當事人進行產品質量監(jiān)督抽查,抽檢機構以1元/個的價格購買了30個可堆肥降解全生物降解購物袋作為檢驗樣品,現場封存了30個為備樣。截至檢驗報告送達當事人時,除抽檢樣品和備樣外,其余可堆肥降解全生物降解購物袋均已售出。經檢測,上述可堆肥降解全生物降解購物袋標識、提吊試驗項目不符合GB/T38082-2019《生物降解塑料購物袋》標準,依據《2022年北京市塑料袋產品質量監(jiān)督抽查實施細則》,檢驗結果為不合格。當事人收到檢驗報告后在法定期限內未申請復檢。本案涉案產品貨值金額為5800元,違法所得為1327.1元,未繳稅。 | |
處罰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條 | |
處罰類別 | 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 |
處罰內容 | 的規(guī)定,現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決定處罰如下:罰款:3472.9元;沒收違法所得:1327.1元;沒收非法財物; | |
罰款金額(萬元) | 0.34729 | |
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的金額(萬元) | 0.13571 | |
暫扣或吊銷證照名稱及編號 | —— | |
處罰決定日期 | 2023-04-27 | |
處罰有效期 | 2099-12-31 | |
公示截止期 | 2023-07-27 | |
處罰機關 | 北京市平谷區(qū)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 | |
備注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