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榭海關行政處罰決定書甬榭關緝查字〔2024〕3號
當事人:寧波黛斯樂器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張冰捷,海關注冊編碼:3302933855。
地址:寧波市鄞州區(qū)貿城中路306號。
經我關調查,當事人有以下違法行為:2018年4月9日至2022年2月11日期間,當事人委托寧波北侖報關有限公司等報關公司以一般貿易向海關申報進口尤克里里吉他等10票貨物,報關單號為310120181019972268、310120181019939572、310420191049981012、310420191049961712、310420191049912200、223320191001470176、310420201049969767、310420201049926927、310420211049960502、310420221049984905,申報品名尤克里里吉他、木吉他等,其中2718只尤克里里吉他、12只木吉他的申報商品編號均為9202900090,申報CIF總價38.55萬美元。經查明,上述2718只尤克里里吉他、12只木吉他實際CIF總價68.65萬美元。當事人為牟取非法利益,采用偽報價格方式走私進口上述尤克里里吉他等貨物,逃避海關監(jiān)管,偷逃應納稅款。經核定,上述涉案貨物完稅價格計人民幣459.4萬元,應繳納稅款計人民幣75.57萬元,偷逃應納稅款計人民幣33.66萬元,偽報價格部分所對應的走私貨物完稅價格計人民幣2037483.1元。
以上行為有1、查問筆錄;2、檢察院不起訴決定書及檢察意見書;3、報關單證材料;4、偷逃稅款海關核定證明書及核定貨物價值表;5、郵件記錄、真實發(fā)票等刑事卷復印件等材料為證。
當事人為牟取非法利益,采取偽報價格方式走私進口尤克里里吉他等貨物,逃避海關監(jiān)管,偷逃應納稅款,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構成同法第八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七條第二項所列之走私行為。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九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guī)定,并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一)》(海關總署公告2023年第182號)第十一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決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沒收偽報價格部分所對應的走私貨物。其中沒收尤克里里吉他208只;其余無法沒收部分的走私貨物,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五十六條之規(guī)定,追繳該部分走私貨物等值價款人民幣1761333.41元。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之規(guī)定,到指定的寧波銀行(地址:北侖區(qū)信拓路行政商務區(qū)海華樓A座)繳納罰款。
當事人不服本處罰決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之規(guī)定,可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寧波海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直接向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九十三條之規(guī)定,當事人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可以按罰款數(shù)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shù)額不超出罰款數(shù)額;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又不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海關可以將扣留的貨物、物品、運輸工具依法變價抵繳,或者以當事人提供的保證金抵繳;也可以采取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行政強制執(zhí)行方式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