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2日,臺灣地區(qū)“衛(wèi)福部”發(fā)布部授食字第1031301596號令,修訂“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第一條、第三條附表一。
此次修訂是臺灣地區(qū)“食藥署”持續(xù)受理進口農產品殘留農藥容許量申請,并配合“農委會”對于境內農藥使用管理規(guī)定,依據科學性數據及風險評估原則,增修訂40種藥品在82種農作物/類別的殘留容許量,以保護消費者飲食安全。修訂對照表詳見:http://www.xmtbt-sps.gov.cn/download.asp?id=6669(來源:臺灣地區(qū)“衛(wèi)福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