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議檢驗檢疫環(huán)節(jié)進口食品投訴舉報的處置應對
廣東高明檢驗檢疫局 陳濤 麥慶棠
(稿件來源:質檢總局發(fā)展研究中心)
2015年10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以下簡稱食品安全法)正式實施以來,食品領域的投訴舉報及訴訟案件大幅上升,有媒體報道職業(yè)索賠人的投訴舉報量年平均增速高達364%。關于進口食品的投訴,囿于系統性的投訴舉報案件處置制度不充分,筆者在處理過程中如摸著石頭過河,現將其間的經驗得失撰寫出來以期求教于大家。
一、堅持依法行政,確保公平公正
作為執(zhí)法監(jiān)督部門,在處置應對投訴舉報時,務必以法律為準繩,以證據為事實基礎,不偏聽偏信,不偏袒與案件相關的任何一方,如是執(zhí)法不當造成的不良后果或影響,更要嚴格法律程序,嚴肅執(zhí)法規(guī)程,勇于承擔相應責任。
1.理清法律關系,避免行政不作為
當前進口食品投訴舉報一般以商品包裝、標簽說明、成分標識等不符合國家標準為因由,涉及的主體有:投訴舉報者、進口商、國內總代理商、銷售商、檢驗檢疫部門和地方食藥監(jiān)部門,他們的法律關系見下圖:
從上圖可見,與檢驗檢疫部門發(fā)生投訴舉報行政法律關系的只有投訴舉報者和進口商,國內總代理商和銷售商不是檢驗檢疫部門的行政相對人,依據食品安全法的規(guī)定流通領域的食品安全行政監(jiān)管主體是地方食藥監(jiān)部門,檢驗檢驗檢疫部門接到消費者投訴國內總代理商和銷售商銷售不合格進口食品的投訴舉報時可直接將其移送給相關食藥監(jiān)部門并函復投訴舉報者即可。
關于消費者投訴舉報進口商的處理,檢驗檢疫部門應全面履行行政職責以避免行政不作為,具體內容可見下思維導圖:
2.形成共識、統一部署
消費者投訴舉報的處理包含產品召回等行政處理、政府信息公開、違法行為行政處罰等行政行為,涉及包括法制等眾多部門,主體和內容復雜繁多,需要大家就案件的事實及解決問題的思路達成共識,統一思路,分工配合,有效應對。
3.堅持以證據為執(zhí)法基礎
進口食品的標簽等包裝信息是商品類別信息,不能僅以此來認定進口來源地,食品流向記錄才是確定進口來源地的有效證據。進口食品流向記錄包括食品進口(銷售)記錄和國內銷售記錄,依據《食品進口記錄和銷售記錄管理規(guī)定》(質檢總局2012年第55號公告)及直屬局相關規(guī)范性文件的要求,檢驗檢疫監(jiān)管食品進口環(huán)節(jié)的流向情況,而國內流通領域進口食品的銷售記錄依法應由地方食藥監(jiān)部門監(jiān)管。因此,在投訴舉報案件調查過程中,我們一定要重點關注進口食品流向記錄,通過雙向檢查的方法,在以國內銷售記錄和食品進口記錄形成堅實的證據鏈條證明進口食品從進境口岸流向到投訴者購買的商店時才能認定進口來源地,否則不能輕易下結論,必要時可向地方食藥監(jiān)部門發(fā)出協助調查函件。
4.保持中立、積極普法
在投訴舉報者與被投訴的進口商的民事糾紛中,其雙方可通過協商或訴訟等方式自行解決,法律沒有授權檢驗檢疫部門行政調解的職能,因此,我們應保持中立認真履行處置投訴舉報的法定職責。針對其雙方就事實或法律的錯誤認識,如投訴者僅以包裝指認進口來源地并盲目指責我們?yōu)楸Wo傘問題、又如進口商偏信其律師而認為投訴者知假買假將得不到法律支持而消極應對的問題,我們應積極普法釋明以正視聽,以利于雙方糾紛的盡快解決,進而避免我們面臨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的麻煩。
二、實際處置應對過程中一些細節(jié)的考量
在明晰了處理投訴舉報問題的方向和思路后,在具體工作過程中仍存在程序上和實體上的部分問題因規(guī)定不清晰需要我們認真思考。
1.關于投訴舉報答復時限問題
經檢索,檢驗檢疫系統從規(guī)章到本直屬局規(guī)范性文件均沒有明確規(guī)定答復時限,而食品藥品監(jiān)督系統的《食品藥品投訴舉報管理辦法》、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辦法和消法分別規(guī)定了60、30和7個工作日。實踐中我們認為7日太短不符合工作實際,60日是食品藥品監(jiān)督系統的規(guī)定,于我們只有參考意義,為避免程序違法,我們最終采用30個工作日為答復時限。
2.關于獎勵問題
投訴者大多會同時提出獎勵的要求,鑒于質檢系統現暫未制訂相關獎勵政策,各地檢驗檢疫部門現行通常是以尚無舉報獎勵制度和預算經費、獎勵責任在地方政府、自身不是地方食品安全違法案件舉報獎勵辦法執(zhí)行單位為由作出不予獎勵決定。此作法有違食品安全法及《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jiān)督管理的特別規(guī)定》,這已從部分司法案例得到印證。我們認為對查證屬實的投訴案可適用給予物質獎勵以避免訴訟的風險。
3.關于備案標簽樣張更新問題
食品標簽管理系統內標簽的有效性是上級部門檢查的項目,同時質檢總局《關于進口預包裝食品標簽管理系統正式運行有關事項的補充通知》(質檢食函【2011】138號)允許在標簽管理系統內更新已備案的標簽樣張,因此,當從投訴舉報中發(fā)現已在食品標簽管理系統內備案的標簽不符合標準時,我們不建議急于更新標簽樣張,因為這樣會改變已作出行政行為所依據的證據,與進口商提交的報檢資料沖突導致產生進口商虛假報檢的嫌疑,其必然會遭到進口商的抗議。
4.關于行政處罰的問題
在投訴舉報案件處理過程中,為避免行政不作為、程序違法,或為能使投訴案與行政處罰案“并案”一起調查以減少工作量,無論投訴者是否要求就進口不合格食品問題立案處罰,我們都會先予行政處罰立案,經過行政處罰案件調查程序以保證行政處理的充分完整性。案件的調查要緊扣投訴的內容,鑒于食品安全法是新法、特殊法且其處罰力度較商檢法等“普通法”強,就投訴所涉進口不合格食品問題的違法認定和法律適用應嚴格依食品安全法執(zhí)行。
5.關于召回問題
不合格進口食品的處理包括產品的召回和《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下稱檢驗檢疫證明)的收回,就產品的召回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條已有明確的規(guī)定。但就發(fā)出的檢驗檢疫證明如何處理令我們頭疼,《出入境檢驗檢疫簽證管理辦法》等檢驗檢疫法規(guī)對發(fā)出的檢驗檢疫證明撤銷問題未作規(guī)定,關于檢驗檢疫證明收回現亦沒有相應的法律依據。我們的作法是口頭通知進口商交回。
三、完善投訴舉報處理機制的建議
1.盡快制訂投訴舉報管理辦法。在質檢總局層面統一制訂投訴舉報管理辦法,理順舉報投訴處理程序、明確操作流程、時限及注意要點。
2.建立進口食品舉報獎勵機制。在質檢總局層面統一制訂進口食品舉報獎勵辦法,確?;鶎硬块T舉報獎勵預算經費。
3.完善不合格進口食品處理工作規(guī)范,明確檢驗檢疫證明的召回的依據與程序11,明確向地方監(jiān)管部門通報的程序。
4.加強投訴舉報應對業(yè)務交流,充分利用12365平臺共享案例、分享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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