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2021年12月13日,深圳海關網站發(fā)布蛇口海關對大田縣合創(chuàng)貿易有限公司侵犯知識產權的行政處罰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蛇口海關對大田縣合創(chuàng)貿易有限公司侵犯知識產權的行政處罰決定
當事人:大田縣合創(chuàng)貿易有限公司
地址:福建省三明市大田縣均溪鎮(zhèn)棟山路128號三樓
法定代表人:林明娜
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350425MA33H31458
2021年7月24日,當事人委托群翔(廣州)供應鏈管理有限公司以跨境電子商務直購方式向海關申報出口手表等貨物一批到馬來西亞,提運單號:5100567944168。經蛇口海關查驗,發(fā)現實際貨物中有:標有1.“TISSOT及圖形”標識的手表18塊;2.“BOSS HUGO BOSS”標識的手表22塊;3.“BURBERRY”標識的手表7塊;4.“GA圖形”標識的手表6塊;5.“MICHAEL KORS”標識的手表88塊;6.“Calvin Klein”標識的手表9塊(以下稱上述貨物)。
經權利人瑞士天梭公司、德國雨果博斯商標管理有限公司、博柏利有限公司、GIORGIO ARMANI S.P.A.、邁可寇斯(瑞士)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卡爾文·克雷恩商標托管確權,認為上述貨物涉嫌侵犯權利人在海關備案的商標專用權,向我關提出采取知識產權保護措施的申請并提交擔保。
我關經調查認為,當事人未經權利人許可,擅自出口標有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標識的貨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項的規(guī)定,侵犯權利人在海關總署備案的“TISSOT及圖形”商標權(備案號:T2013-28286)、“BOSS HUGO BOSS”商標權(備案號:T2020-90666)、“BURBERRY”商標權(備案號:T2014-37724)、“GA圖形”商標權(備案號:T2020-90714)、“MICHAEL KORS” 商標權(備案號:T2015-38406)、“Calvin Klein” 商標權(備案號:T2021-105981),上述貨物案值為人民幣12476元,當事人出口上述貨物的行為已構成侵犯他人商標權的行為。
以上事實有出口貨物申報清單、海關查驗記錄、實際出口貨物、現場照片、海關扣留決定書、扣留清單、扣留現場筆錄、知識產權權利人采取知識產權保護措施申請、查問筆錄等為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九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我關決定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行政處罰:
沒收上述侵權貨物,并處罰款人民幣1871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六十九條之規(guī)定,當事人應當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履行上述處罰決定。
當事人不服本處罰決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九條、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之規(guī)定,可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深圳海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六個月內,直接向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之規(guī)定,當事人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海關可以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超出罰款數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九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六十條之規(guī)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又不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海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蛇口海關
2021年12月9日